
第一条 根据《中国棒球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赞同本会宗旨的团体,按本办法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申请加入中国棒球协会团体会员者,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活动人群;
(二)有稳定的活动地址;
(三)有固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负责人或上级主管单位;
(四)有稳定的团体活动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团体会员分为社会组织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两种。
社会组织团体会员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棒球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开展棒球活动的各级学校,各级学校团委或学生会下辖的学生棒球社团,以及从事棒球活动的民间自发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致力于研究和推广棒球运动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
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从事棒球产品生产的企业和开展棒球培训、媒体宣传、广告传播、赛事推广运营类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代码证书、社团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版);
(三)主要负责人的证件复印件、个人照及开展棒球活动的团体照。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或退会审批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审核工作。
(二)审核通过后报协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三)通过后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四)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退还会员证书,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团体会员可指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表决权;
2、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会员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工作建议,享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3、团体会员具有优先参加中国棒球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以及技术培训、辅导的资格;
4、团体会员可以免费或优惠获得中国棒球协会公开出版与内部发行的各种信息资料。
(二)会员义务:
1、团体会员应积极宣传推广棒球运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团体会员应积极参加中国棒球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3、团体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棒球协会的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4、团体会员应每年年底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本单位开展棒球相关活动情况,连续两年未上报活动情况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费
(一)团体会员暂不缴纳会费,待全国代表大会做出收费决议后再行收取;
(二)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中国棒球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
(三)建立会费专项账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中国棒球协会将对团体会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关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会员服务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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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棒球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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