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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报道之:中国日臻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2007-11-29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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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于法难容。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成为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中国在反兴奋剂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体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第五十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号令),作为体育政府部门反兴奋剂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有了可操作性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200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生产、销售、进出口的控制与管理,体育社团、运动员管理单位、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义务与责任,兴奋剂检查与检测,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法律制度上的进一步规范,第一次把反兴奋剂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管理。

  中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也直接或间接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兴奋剂问题是世界各国、各有关国际组织必须共同面对的挑战。被誉为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体育组织铲除滥用兴奋剂现象的法典——《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于2003年3月5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正式通过,中国政府在承认和支持该条例的《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上签字。日前结束的第三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计划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中国于2006年8月17日正式签署该公约。今年2月1日,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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