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专区
 
相关链接
联系协会
中国棒球协会
电话及地址:
总机:010-86398373
传真:010-53972269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
山区阜石路159号首钢
体育大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体育馆路2号
电子邮箱:cba@sport.org.cn
官网地址:baseball.sport.org.cn
官方微信号:
中国棒球ChineseBaseball 中国棒球官方微信号
首页 >> 协会公告
<font color=red>中国棒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font>
2016-02-01 13:43
0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开、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规范棒球裁判员等级认证、注册、培训、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2015年颁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中国棒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棒协)负责我国棒球裁判员的全面管理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棒球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棒协)负责本地区棒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棒球裁判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棒球规则和裁判法,了解棒球运动技术特点。

  (二)取得棒球裁判员等级资格,根据竞赛需要,积极承担裁判任务。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裁判员学习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

  (五)积极参加各类棒球活动,推动本项目的普及与提高。

  (六)遵纪守法,服从协会领导。

  第四条 中国棒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棒球联合会、亚洲棒球协会以及其他国外棒球组织认证的裁判等级者,需报中国棒协进行确认。

  第五条 中国棒协负责对各级棒球裁判员的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管理,监管各省市棒球裁判员的等级认证工作。

  第六条 省级棒协负责本地区棒球项目一级或一级以下裁判员的等级认证工作,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棒球协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高等院校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棒球项目的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的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棒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按照中国棒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管理细则,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选派、注册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裁委会的任期根据协会换届整体工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

  裁委会日常工作由执委会负责,执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协会专职人员组成,协会专职人员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中国棒协裁委会委员由上一届裁委会和省级棒协差额推荐,由全体注册裁判员无记名投票表决,票数需超过50%,票多者入选,并报协会批准。

  裁委会副主任由中国棒协在裁委会委员内差额推荐,经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票数需超过50%,票多者入选。选举结果报经协会批准后任职。

  裁委会主任由中国棒协提名推荐,由裁委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裁委会工作职责: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翻译、修订并执行国际棒联最新规则、规程;制定年度规则执行尺度,帮助裁判员、运动员更好地完成竞赛工作等。

  第十二条 各地方棒球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省级协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经授权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的市、县级协会裁委会由不少于3名同级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经授权进行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等级认证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棒球协会裁委会和体育高等院校裁判等级认证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三条 建立中国棒协与地方棒协联系机制,各地方协会裁委会应将换届和年度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棒协,并专设联系人,保持业务往来和信息互通。

  第三章 裁判等级的认证和审批

  第十四条 裁判员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通用知识(职业道德、竞赛组织方法)、专项技能(规则和裁判法、临场执裁、体能测试)。申请国家级裁判员的须加试外语。

  等级认证委员会由各授权单位按规定组成(专项技能考核应至少有2名同级或1名高等级裁判员参加)。

  第十五条 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基本掌握和运用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县级竞赛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二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掌握和准确运用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20场县级或以上级别竞赛临场执裁及6场担任司球裁判经历的,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一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任二级裁判员满1年,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竞赛工作的能力;20场市级以上竞赛裁判员经历及6场省级以上竞赛司球裁判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一级裁判员培训班至少应有1名中国棒协裁判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认证标准: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精通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棒球竞赛编排方法和竞赛组织运行规范;30场全国竞赛临场执裁以及10场任司球裁判经历,经中国棒协裁委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根据棒球项目特点,对于国家队、省市专业队退役的优秀运动员,等级认证委员会可根据其培训期间表现和实际水平,越级破格选拔,获取较高级别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国际棒球联合会、亚洲棒球联合会以及其他境外棒球组织等级裁判员的人员,应及时报中国棒协裁委会,择机参加考核,确定相对应的国内裁判级别。

  第二十一条 中国棒协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包括国家级在内的裁判培训。各地方棒协及其他裁判员授权管理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培训,考核合格者向相应授权机构申请裁判员等级认证,授予等级称号。

  各级裁委会每年12月将本年度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以及获得等级认证的裁判员名单、通讯录汇总提交中国棒协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能建立裁委会机构和不能达到等级认证考核要求的地方协会,可由上一级协会代行组织裁判员培训、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开展项目的省市和未建立协会组织的省市,可以参加由中国棒协组织的各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并向中国棒协申请裁判员等级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裁判员等级认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已持有下一级裁判员等级证书(申请三级的除外);

  (二)达到晋升上一级等级规定的年限和棒球临场裁判场次;

  (三)必须参加上一级裁判培训班,考核成绩达到通用知识80分、专项技能80分和外语加试70分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裁判员等级认证的程序

  (一)具备申请等级认证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当地棒球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授权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棒球协会审批。

  (二)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或证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棒球协会应及时将获得棒球裁判员等级资格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棒协备案。解放军、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批准的等级裁判员,应及时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棒球协会备案。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具体规定见协会已下发的《全国棒球裁判员注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棒球裁判员的注册期。各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棒球协会进行注册或确认资格,同时向中国棒球协会备案。注册或确认资格不得收费。

  当地没有棒球协会的,可直接向中国棒协注册。

  凡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报中国棒协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未进行注册或确认的裁判员,不得参加临场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 中断确认超过2年的各级裁判员,重新注册后,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方能参加临场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一条 全国棒球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须选派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棒球竞赛的裁判长应为国家级,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级竞赛的裁判长应由当地等级最高的裁判员或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同级棒球协会认定的最高水平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有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资格的竞赛,其技术代表、裁判长的选派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业余竞赛、社会竞赛的裁判安排由主办方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竞赛,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国际组织未对裁判员等级提出要求的,由中国棒协裁委会选派适合的裁判员。

  在国外(境外)举办的国际比赛,由中国棒协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选派适合的裁判员。

  注册裁判员不得私下向国际组织申请派出比赛活动,未经中国棒协批准的外出执裁,中国棒协将不予认可,并将给与处罚,通报国际组织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国内棒球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回避的原则;

  (四)均衡的原则;

  (五)就近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高水平棒球竞赛,由中国棒协明确裁判员等人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开进行选拔。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五条 中国棒协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高水平棒球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协会已下发的《全国棒球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棒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等级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和执行各项裁判员管理制度情况;

  (四)享受竞赛组委会给与的相关待遇;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六)对做出的相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棒协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自觉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主动参加裁判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6个学时);主动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三)积极宣传和棒球推广项目,义务帮助和支持学校、社区开展的棒球活动;

  (四)积极参加裁判和竞赛组织工作,遵守赛区和组委会相关规定;

  (五)主动进行裁判员注册和确认,服从协会管理和选派;

  (六)裁委会全体成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承担并完成裁委会赋予的工作,团结裁判员队伍,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裁委会、临场技术代表、仲裁或由赛区指派的专家,将对裁判执裁过程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仲裁录像,及时向裁委会和赛区提交相关建议。赛后,赛区裁判长、副裁判长需向裁委会提交《临场裁判表现反馈表》,为每位裁判打分,做出量化评价。

  (二)收集各参赛队伍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反馈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中国棒协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主要信息。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棒协参照执行。

  中国棒协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裁判员的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培训和执裁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或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四十条 中国棒协裁委会每年对参加全国比赛的注册裁判员进行考评。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棒协裁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执裁、停止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等级、撤销裁判等级、终身禁止执裁。

  第四十二条 中国棒协对参加全国比赛的的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棒协负责对相应等级赛事的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四十三条 裁判员应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裁判员守则》及《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与警告处罚,赛区不予接待,差旅和食宿费用全部自理:

  1、事先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到赛区报到;

  2、不服从赛区决定和安排;

  3、裁判员赛前理论考试和素质测验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与警告处罚,赛区不负担超支部分费用:

  1、未经主办单位批准,绕道或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赴赛区,不按规定报销者;

  2、未经主办单位批准,携带非参赛人员,在赛区留宿、吃裁判员工作餐、乘坐裁判员班车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处罚:

  1、无故不参加裁判员学习和有关会议;

  2、无故不准时参加裁判工作;

  3、未请假外出,夜不归宿;

  4、比赛期间外出饮酒或出入娱乐场所;

  5、在比赛场地吸烟屡禁不止;

  6、缺乏大局观念,除正常业务讨论外,搬弄是非,影响团结。

  7、临场执裁中,未能有效控制情绪,与运动队发生口角或轻微肢体冲突导致比赛中断者;

  8、经运动队申诉、赛区仲裁认定,未能准确执行规则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止执裁资格1-2年处罚:

  1、事先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不到赛区;

  2、经赛区组委会确定,违反前述三项情况之一,拒不接受处罚者;

  3、临场执裁中,未能有效控制情绪,与运动队发生严重冲突导致比赛不能进行者;

  4、与赛区工作人员或其他裁判员发生严重冲突,经组委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给予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等级处罚:

  1、经查实,接受参赛单位宴请、送礼者;

  2、经运动队申诉、赛区仲裁认定,严重偏袒一方,或故意错误执行规则者;

  3、比赛期间赌博、淫乱,经组委会发现并处理甚至移交警方处理者;

  4、经裁委会查实,严重违反裁判员职业道德和裁判员守则的其他行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立即终止其裁判工作,给予撤销裁判等级、终身禁止执裁处罚:

  1、接受运动队贿赂或索贿,严重违反裁判员职业道德者;

  2、参与赌球,严重违反裁判员职业道德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者;

  3、与运动队、赛区工作人员或其他裁判员发生严重冲突,经有关部门处理须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者;

  4、经裁委会查实,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纪裁判员处理程序

  (一)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棒球协会在赛区的代表和赛区组委会共同决定。

  (二)停止执裁资格1-2年、降低等级、撤消裁判员等级、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由裁委会提出书面建议,纪律委员会会审核,报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棒球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如开展全国职业联赛或成立职业联盟,可在裁委会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联赛(联盟)裁判员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职业联赛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

 
关于华奥星空 - 隐私保护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0105094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ICP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3071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02608号
本网站由华奥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制作及技术支持
客服及报障电话:4008102008 客服及报障邮箱:operationcenter@sport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