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裁判员
9.01:裁判员的资格与权限
(A)比赛所需裁判员应由协会主席(联盟主席)或主办单位指派若干名进行执法。裁判员的职责在于使比赛按照竞赛规则进行,并负有维护比赛场上的纪律和秩序的责任。
(B)每一位裁判员均代表主办单位,并有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权限与责任。每一位裁判员为执行本规则有权命令比赛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工作人员行使特定任务或约束其行动,如有违反者依法处置。
(C)每一位裁判员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最后的裁定。
【注】裁判员在赛前可根据本规则制订一些必要的临场规则并加以执行。
(D)裁判员对于拒绝执行裁判员的判定、使用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或语言的任一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或替补队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令其退出比赛。如果裁判员命令退出比赛的队员正在进行攻守活动,则待攻守活动结束后立即令其退出比赛。
(E)裁判员有权命令场上的工作人员、场地工人、摄影记者、新闻记者、广播人员等退出比赛场地,也有权命令进入场地的观众或其他人员退出比赛场地。
9.02:裁判员的判定
(A)裁判员根据判断所作出的任何判定,例如击出的球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跑垒员是安全还是出局等等都是最后的判定。任何比赛队员、教练员、主教练员(MANAGER)及其替补队员均不得对上述判定提出异议。
【注】绝不允许队员离开他们的防守位置或所在垒位,也不允许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离开他们的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区去跟裁判员争辩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之类纯属裁判员的判断。任何反对裁判员判定的人都要受到警告,如继续争辩而靠近本垒时,应立即驱逐出场。
(B)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如认为裁判员作出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时,可向作出该判定的裁判员提出抗议,并可要求按规则更正其判定。
【注1】每局上半局或下半局结束时,应于投手或内场手离开界内地区以前提出更正的要求。
【注2】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定虽然违反了规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更正时,裁判员即使有所发觉,也不能更改原来的判定。
(C)抗议一经提出,作出判定的裁判员在作最后判定前可征求场上其他裁判员的意见。任何裁判员如不是应其他裁判员的请求,不得对其他裁判员的判定提出批评或进行干予。
【注1】对于击球员是否挥棒而司球裁判员未宣判“击”时教练员或接手才可以就是否挥棒向司球裁判员提出异议,司球裁判员应即请求司垒裁判员必须作出是否挥棒的裁定。该裁定是最后的裁定。提出异议和作出最后裁定过程是继续比赛过程。有时司垒裁判员不一定作出“击”(挥棒)的判定。因此,击球员、跑垒员、守场员要注意作好应变准备。
【注2】教练员对是否挥棒有异议而走出队员席或走向一、三垒时,司球裁判员应给予警告。如仍继续走近一、三垒时,应令其退出比赛。教练员的这种行为视为对司球裁判员“击”或“球”判定的干予,是不允许的。
(D)除非裁判员突然受伤或生病,在比赛进行中不得调换裁判员。
9.03:一人或多人裁判
(A)如果由一人担任裁判员,他有执行规则的全权。他可以站在他认为合适的地方执行裁判任务。他可以站在接手后面,垒上有跑垒员时也可站在投手后面。
(B)如果有两人或两以上担任裁判员,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司球裁判员工作。其他则担任司垒裁判员。
9.04:司球裁判员及其他裁判员的任务
(A)司球裁判员通常站在接手后面进行执法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全场比赛,执行有关比赛进行的权限与义务;
2宣判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以及“击”数和球数;
3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但应由司垒裁判员宣判者除外;
4对击球员作出判定;
5作出除规定由司垒裁判员判定以外的一切判定;
6裁定比赛是否弃权;
7如比赛时间有限制,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比赛双方宣布;
8将正式的上场队员名单通知正式记录员,如击球次序或防守位置有变更时应通知正式记录员;
9宣布临场规则;
(B)司垒裁判员在场上可选择任何他认为最适合于垒上活动作出迅速判定的位置执行裁判任务。其职责如下:
1对垒上发生的一切攻守活动作出判定,但特别规定由司球裁判员作出裁定者除外;
2对暂停、投手犯规、不合法投球或磨损、污损球面等等判定与司球裁判员有同等权力。
3尽一切努力协助司球裁判员贯彻执行规则。除不得宣布比赛弃权外,司垒裁判员在贯彻执行规则和维护比赛纪律方面拥有与司球裁判员同样的权力。
(C)如果同一攻守行为由两名以上的裁判员作出不同的判定时,司球裁判员应立即召集所有裁判员研究。这时,任何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均不得在场参与。要就谁是最适于作出裁定的裁判员,哪个判定比较最接近于正确等进行研究。然后由司球裁判员作出最后判定并加以宣布。比赛就按此判定继续进行。
9.05:裁判员报告的义务
(A)裁判员应于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内向赛区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违反规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故,其中包括取消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的比赛资格等等,报告中要阐明理由。
(B)任何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由于严重违反规则,例如用恶毒下流的语言谩骂或殴打裁判员或对方队员而被罚出场时,裁判员应在比赛结束后四小时内向赛区组织委员会提出详细报告。
(C)主办单位或赛区组织委员会收到裁判员关于违反规则事故的报告(即本项B的规定)后应进行研究。对违反规则的队员、教练员或主教练员(MANAGER)可作出适当的处罚。并通知当事人及所属运动队的代表或主教练员(MANAGER)。
裁判员注意事项:
裁判员在场上执行裁判任务时不要跟队员交谈。要离开跑垒指导区,避免与正在指导跑垒任务的跑垒指导员交谈。
裁判员的衣着要保持清洁、整齐。在球场上要采取积极敏捷的行动。
对各队的工作人员要有礼貌,但不要访问他们。不要对他们表现出特别亲热。裁判员一旦进入比赛场地后就是该比赛的负责人,应在比赛中严格执行规则。
在遇到可能导致抗议或不良事态的场合时,切不可回避,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要因为未及时处理而受到责难行为的发生。要随身携带规则。纠纷发生时为了求得完善的解决,宁可暂停十分钟查阅规则而不要因为错判而导致抗议和重新比赛。
要保持比赛的继续进行。一场比赛需要裁判员活泼、认真的执法而获得良好的效果。
在球场上,裁判员是赛区主办单位的唯一代表。裁判员必须具备耐心和良好的判断力。才能担负起艰难的比赛任务,应付处理那些严重的事态,最重要的是能始终保持镇静和自我克制。
裁判员不可能没有误判,但误判后不可“补判”,这是错上加错。一切应根据所见事实来判定,切不可因主队或客队而有差别。
比赛时眼睛不离球。应注意观察跑垒员是否踏垒。注视击出高飞球的落地点,并注意传球的最后去向。判定动作力求准确,而不要草率。守场员在进行双杀传球时不要过早转身改变注意方向。宣判出局后还要注意球是否失落。
不要边跑边作“出局”或“安全”的手势,要等到攻守行为完成后再作出判罚手势。
各裁判组要准备一套简单明确的暗号和手势来加强裁判员之间的配合,使一时的误判能得到其他裁判员及时的指正。当然,如果你相信你的判定正确时,绝不要受队员或教练员提出异议的影响而轻易 “征求其他裁判员的意见。”要有疑问才去找其他裁判员。裁判员要自信,要敢于作出自己的判断。要记住:对裁判员来说,第一个要求就是正确的判定。如果对判定有疑问,切不可犹豫而不去请求其他裁判员协助。保持裁判员的威严固然重要,但正确的判定更为重要。
执行裁判任务最重要的是:裁判员在场上随时随地都要取得最能观察攻守行为的位置注视每个攻守活动以便进行准确的判定。如果你的站位不好,即使你的判定是百分之百的正确,队员、教练员也会提出异议。
最后,裁判员应重视礼貌,而且公正、严格地去执法,这样才能赢得人人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