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国棒球竞赛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我国棒球裁判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完成国际、国内棒球竞赛任务,促进我国棒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守则》及《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参照国际棒联、亚棒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棒球运动,团结棒球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积极分子,推动本项目的普及与技术水平提高。
(二)根据竞赛需要,积极承担裁判任务,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
(三)协助并参加体育部门和协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裁判员学习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
(四)积极参加各有关体育组织开展的各类棒球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撰写棒球运动的文章,为棒球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对裁判员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棒球事业,热心棒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熟悉棒球规则和裁判法,了解棒球运动技术特点。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积极、稳定。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不收受礼金,不参加各队宴请。
(五)相互学习,相互支持,不将裁判组研究和各项技术问题片面的泄漏。
(六)服从领导,遵纪守法。
三、附则
为加强棒球裁判员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裁判队伍,完成国际、国内棒球竞赛任务,各等级棒球队裁判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部局制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守则》及《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四、选派全国竞赛裁判员的条件
(一)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质,作风正派,获得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称号,并经年度规则学习、理论考试和体能测验合格者。
(二)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职务的,须是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
(三)直接从事棒球工作并获得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经理论考试、身体素质测验合格,可优先选派。
五、选派全国竞赛裁判员的规定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采取指定与分配名额相结合的办法选派裁判员,被指定的裁判员和被分配裁判员名额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二)竞赛所需的裁判员应在保证竞赛工作的前提下,加强年轻裁判员的培养,采用就近选派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六、对裁判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经费全部自理:
1、事先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到赛区报到;
2、不服从赛区决定和安排;
3、裁判员技术等级不符合要求;
4、理论考试和素质测验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赛区不负担超支部分费用:
1、绕道赴赛区;
2、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乘飞机、软卧和出租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排或终止本次比赛裁判工作:
1、不参加学习和有关会议;
2、赛前裁判理论考试和身体素质测验不合格;
3、无故不准时参加裁判工作;
4、未请假外出,夜不归宿。
5、缺乏大局观念,片面泄漏不实之词,影响团结。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安排裁判工作一年: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事先未经国家体育总主管部门的同意,一次不到赛区;
2、分配名额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向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报名;
3、连续两次请假,不能参加裁判工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立即终止其裁判工作,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停止安排裁判工作一年:
1、不执行比赛组委会的决定;
2、不服从裁判长的指挥;
3、违反裁判工作职业道德,有意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比赛期间违反禁止饮酒、赌博的规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立即终止其裁判工作,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1、接受运动队贿赂或索贿、收受礼品、礼金;
2、承担刑事责任者;
3、出现第五款错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七、对违纪裁判员处理程序
(一)对赛区不予接待和不负担经费以及终止本次裁判工作的裁判员,由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在赛区的 代表和赛区组委会共同决定。
(二)撤消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或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二)申请授予和保持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1、现役国际级棒球裁判员,已持有国际级裁判员证书者;
2、必须参加年度国际棒球规则和外语考试以及身体素质测验,成绩合格者,方能承担下年度的国际比赛临场裁判任务;
3、在上年度中未执行竞赛裁判任务者,不能参加规则和外语考试;
4年龄五十五岁以下;
5、连续两个年度规则、外语考试和身体素质测验不合格者(其中之一),将建议国际单项组织取消其国际级裁判员称号。
(三)拟晋升国际级棒球裁判员:
1、持有棒球国家级有效裁判员证书;
2、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后,担任全国最高水平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司球)30场以上,担任全国比赛正、副裁判长工作5次以上;
3、必须先参加国内培训班的理论规则、临场实践考试(80分以上), 身体素质测验和外语考试(70分以上),成绩合格者择优选派参加国际棒球联裁委会举办的国际棒球裁判员训练班学习和考试,由国际棒联颁发国际裁判员证书和证章;
4、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拟晋升国家级棒球裁判员
1、已持有棒球一级裁判员有效证书;
2、已担任全国棒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30场(司球)以上;
3、必须参加全国棒球裁判员培训班的理论规则、临场实践考试(80分以上),身体素质测验和外语考试(70分以上),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4、获得过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成绩的优秀退役运动员,经所属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政治部、各行业体协推荐,担任全国竞赛临场裁判工作20场(司球)以上,并参加全国棒球裁判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者;
5、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级、二级裁判员:
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同级的裁判员学习班,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
3、一级裁判员学习班至少应有一名中国棒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参加。
九、申请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程序
(一)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棒球协会按照国际棒联有关规定向国际棒联申报。但事先要征得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政治部、各行业体协的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二)具备申请国内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当地棒球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当地体育局培训,考核合格批准同意,报其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荣誉裁判员的授予,应先经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政治部、各行业体协推荐,中国棒球协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证章。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试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体育总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一级、二级裁判员考试的有关具体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部门和相应的协会管理。在体育部门的优秀运动队任职的裁判员,其技术等级称号和表现应作为其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
(六)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等级称号,以国际棒联和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或中国棒球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十、批准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
(一)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棒联批准授予。
(二)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由当地(市)体育局批准授予。
(三)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各行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的二级裁判员;各体育学院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及时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荣誉裁判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